四、辨伪
对同一个问题有不同的见解是正常的,也允许讨论。在确定建设项目时,更是要求进行严谨的可行性研究论证。但这里有一个前提:首先大家应该在涉及大的原则、方向、统计数据、指导思想以及一些重要问题的定义和概念方面保持善意的、实事求是的一致性,才能找到共同语言,否则只能陷入毫无意义的争吵和互相攻讦的泥沼。对于关注于环境问题的各方面的技术专家,我们鼓励畅所欲言、探求研讨,但对于解决垃圾这类燃眉之急的实际问题,不能容忍无休止的、后果无法预期的科学试验或争论不休的研讨。
我们认为,有几个关键的问题必须予以澄清,否则将无法清晰地把握问题的实质,找到努力的方向。在对待二噁英问题上,任何一方都不能自说自话,而应以广泛认同、业内权威或专业组织的数据和说法为准。
1.关于二噁英的生成源及其危害
l《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2001年5月22日签署,以下简称《公约》)在其第二部分“来源类别”中作了如下描述:
“多氯二苯并对二噁英和多氯二苯并呋喃(PCDD/PCDF)、六氯代苯(HCB)和多氯联苯(PCB)同为在涉及有机物质和氯的热处理过程中无意形成和排放的化学品,均系燃烧或化学反应不完全所致。下列工业来源类别具有相对较高地形成和向环境中排放这些化学品的潜在性:
(a)废物焚烧炉,包括都市生活废物、危险性或医疗废物或下水道中污物的多用途焚烧炉;
(b)燃烧危险废物的水泥窑
l《中华人民共和国履行<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国家行动计划》(2007年4月)(以下简称《国家计划》)第2.5款“库存、废物和污染场地”中的表 2-9《初步识别的含二恶英废物部分来源》见下表;
污染源分类 飞灰和残渣等排放(克TEQ)
废弃物焚烧 1147.1
钢铁和其他金属生产 2167.2
化学品生产和使用 68.9
发电和供热 588.1
露天焚烧 940
合计 4911.3
l《国家计划》中的《中国二恶英大气排放行业分布图》和《中国二恶英残渣排放行业分布图》见下图:
l《国家计划》中的表 2-5开列了中国将优先控制的重点行业,其中生活垃圾焚烧排在第一位,详细数据见下表:
表 2-5
中国优先控制的重点行业 |
| 重点行业 | 是否附件C第二部分源 | 排放量(克TEQ) | 是否有增长趋势 | 是否有BAT/BEP导则 | 是否相对高风险 |
| 大气 | 总量 |
| (1)废物焚烧行业 | | 610.5 | 1757.6 | | | |
| 生活垃圾焚烧 | 是 | 125.8 | 338 | 是 | 是 | 是 |
| 危险废物焚烧 | 是 | 57.3 | 243.3 | 是 | 是 | 是 |
| 医疗废物焚烧 | 是 | 427.4 | 1176.3 | 是 | 是 | 是 |
| 水处理污泥焚烧 | 是 | 0 | 0 | 不确定 | 是 | 否 |
| 燃烧危险废物的水泥窑 | 是 | 0.015 | 0.62 | 是 | 是 | 否 |
| (2)造纸行业(有氯漂白) | 是 | 0.36 | 161 | 不确定 | 是 | 是 |
| (3)钢铁行业 | 是 | 1673.4 | 2648.8 | | | |
| 铁矿石烧结 | 是 | 1522.5 | 1523.4 | 不确定 | 是 | 是 |
| 电弧炉炼钢 | 否 | 150.9 | 1125.4 | 是 | 是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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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点行业源合计 | | 2872.8 | 6332 | | | |
| 2004年排放总量 | | 5042.4 | 10236.8 | | | |
| 百分比 | | 0.57 | 0.619 | | | |
l《国家计划》还指出:
钢铁和其他金属生产二恶英量的贡献最大,占45.6%,其次是发电和供热、废弃物的焚烧,这三类污染源贡献量合计占到了总排放的81%(见图 2-1 和图 2-2)。
l根据中科院生态所调整过的排放因子和建设部的统计数据,得出2007年垃圾焚烧产生的二恶英排放为(克 TEQ)空气157.93;残渣450.43;合计为608.36。数据表明,和2004年对比,中国垃圾焚烧二噁英排放正在增加。
l世界银行在其《中国固体废弃物管理:问题和建议》(工作报告No.9,2005年5月)(以下简称“《世行No.9报告》”)中指出:
中国对废弃物管理的实践目前对全球都是有影响的。例如美国二手材料的价格现在受中国对这些材料的需求的影响。中国建设部将废弃物焚烧率增加到30% 的目标(现在为1%)很有可能将全球环境空气中的二恶英含量至少翻一番。
l关于二噁英的危害性,《公约》在开篇即作了如下描述:
“认识到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具有毒性、难以降解、可产生生物蓄积以及往往通过空气、水和迁徙物种作跨越国际边界的迁移并沉积在远离其排放地点的地区,随后在那里的陆地生态系统和水域生态系统中蓄积起来;
意识到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人们对因在当地接触持久性有机污染物而产生的健康问题感到关注,尤其是对因此而使妇女以及通过妇女使子孙后代受到的不利影响感到关注;
确认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生物放大作用致使北极生态系统、特别是该地区的土著社区受到尤为严重的威胁,并确认土著人的传统食物受到污染是土著社区面对的一个公共卫生问题……。”
2.对二噁英的容忍度
“有限容忍”还是“零容忍”?这是一个关乎生死的问题。
争论中,很多人,特别是决策机关的官员和赞成焚烧的专家,采取了一种对二噁英“有限容忍”的态度,认为二噁英其实没那么可怕,不必恐慌和大惊小怪,有那么一点点儿是可以的。百姓对二噁英的高度关注和断然拒绝的态度在他们看来近乎于一种愚昧无知和自私无理的行为,是对二噁英的“妖魔化”。
但国际社会和科学界对待二噁英持一种非常明确的态度,即“零容忍”。《公约》在开篇中类似宣战般的描述很说明问题,《公约》说:
“意识到必须在全球范围内对持久性有机污染物采取行动……
意识到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在其生命周期的所有阶段产生的不利影响;
认识到开发和利用环境无害化的替代工艺和化学品的重要性,决心保护人类健康和环境免受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危害……。”
《公约》第5条 “减少或消除源自无意生产的排放的措施”说到:
“每一缔约方应至少采取下列措施以减少附件C中所列的每一类化学物质的人为来源的排放总量,其目的是持续减少并在可行的情况下最终消除此类化学品……”
“持续减少”而非“持续增加”,“最终消除”而非“有限容忍”,勾勒出人类致力于消灭二噁英之类的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方向。
由于工业化和人类生活的必须,人类还不得不接受二噁英继续产生和存在的现实,比如钢铁生产、燃用矿物燃料发电等。对这些污染源而言,社会要求的是减量、减量、再减量。但对于垃圾焚烧尚处于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根本不是减量的问题,更不是先产生再琢磨怎么去减量的问题,而应该是“拒绝生成”。
无休止地争论垃圾焚烧产生的二噁英是多了还是少了,显得非常的幼稚。这需要讨论吗?我们需要汽车,需要高速铁路,需要建筑材料,需要照明和取暖,需要浏览报纸阅读书籍,所以我们不得不接受钢铁冶炼、水泥制成和造纸过程中产生的二噁英,但我们同时要求我们的科学家立即行动起来,尽量地减少它们,别让我们在拥有汽车、房屋和端着咖啡看报纸的同时失去健康甚至是生命。但对于垃圾,有非烧不可的必要吗?我们为什么不能采用更好的不产生二噁英污染的技术手段呢?
“有限容忍”带有强烈的侥幸和自欺欺人的色彩,这不是一个负责任的科学的态度。“零容忍”意味着绝然而然,毫不犹豫。
3.对欧洲、日本经验的理解
在争论过程中,各方均引用日本和欧洲在焚烧方面的历史、现状、所在国学者研究成果,但得出的结论却完全不同。赞成焚烧的,认为在环保要求格外严格的欧洲和日本,仍然有大量的垃圾焚烧厂在运行,而二噁英的排放总量在大幅度减少,不断进步的烟气净化技术改善了排放的烟气质量,对外部的影响日渐减小。这说明焚烧也是可取的、比较好的垃圾处置方式。而反对焚烧的则认为,一方面日本和欧洲已经意识到了焚烧垃圾带来的巨大危害,以前大量建设的垃圾焚烧厂处于不断地关闭和合并过程中,近年来更少新建同类设施。同时,他们拥有完备的二噁英排放法律、标准体系和监测体系,焚烧厂运营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远高于中国。最关键的是中国的垃圾和发达国家的垃圾在构成上有极大的差别,不能照搬。
显然,反对焚烧者比赞成焚烧者站得更高些,视角更开阔些,也并没有一味地否定焚烧方式存在的合理性。应该承认:
(1)日本和欧洲的确还有不少的焚烧设施在运行;
(2)先进国家通过不断地改进焚烧技术、烟气净化技术,并投入巨大的资金(包括科研、运行成本、监控手段)装备于焚烧装置上,使得烟气中的有害物质得到了极大的缩减,危险性排放物也得到了有效的处置;
(3)先进国家对于焚烧设施运营者的监控是有力的、有法可依的,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是完善严格的,排放监测和环境监测是持续的和大范围的,有效地保障了环境质量处于受控状态。
从这个角度看,日本和欧洲继续以焚烧方式处置垃圾是客观存在,应该也是他们国情、民情的需要,我们不应该怀疑它们存在的合理性。同时,除上述理由外,还应该注意到下列三点:
(1)西方发达国家城市化水平很高,人口和城市基础设施适应度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新建项目非常少,这与正处于城市化进程中的中国是有很大的差异的。所以,他们会把主要的精力放在如何提高现有设施的改造而非新建上,完全推倒重来涉及到的问题很多,不那么容易通过。这其中还有一个比较重要的原因:国外在立项、听证、财政预算及拨付等方面有着严格的程序,一个新的替代项目从立项到建成需要迈过无数的坎儿,其间交织着各党派、各利益集团和社会阶层的纷争,进而造成项目的旷日持久的拖宕;
(2)处置措施的演变趋势。我们不应仅仅停留在对现状的观察上,更需要看事物的发展方向。在垃圾焚烧这个问题上,“改善进料品质(加强分类)⇨改善焚烧过程控制⇨加强后期产物的净化处理” 和 “改善进料品质(加强分类)⇨最适宜或最佳处置手段 ⇨后期产物合理利用”是完全不同的路径。对于既成性的垃圾焚烧设施而言,前者是很自然的选择,而对于新的处理设施,后者是唯一最佳选择。世界性的趋势是寻找更加理想的方式取代焚烧,而不是停留在这个阶段。即使是在欧洲,新建设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基本上都采用“生化处理+RDF燃烧+填埋”的综合处置方式。这是一个正在行进中的趋势。
(注:RDF-垃圾衍生燃料,系经过加工过程从城市固体废弃物中产生的燃料。)
(3)环境要求日益严苛的趋势。“废弃物燃烧会产生烟气。……焚烧炉污染控制设备极其昂贵,而且运行相当困难。由于与烟气排放有关的公众健康问题,很多高收入国家都在缩减焚烧量的扩增。最受关注的是二恶英,呋喃和汞。”(引自《世行No.9报告》)从《京都议定书》到《哥本哈根协议》,人类对于环境的关注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要求也越来越高。过去可以容忍的,现在或者在可以预见到的明天都将成为不能容忍。2009年的哥本哈根全球峰会上,西方发达国家的态度和发展中国家在减排方面的态度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中国顺应时势,并没有把西方设为标杆,原因很简单:中国需要,环境需要,地球需要,大势所趋,无可抗拒。我们不得不假设,如果西方国家承诺了真正应该承诺的减排指标,他们现有的垃圾焚烧厂的前途又会如何。事实上,发达国家对于地球环境的维护是欠债的,早晚要还。但这不能成为我们欠债的理由。
4.关于替代技术
《公约》附件C第五部分“有关最佳可行技术和最佳环境实践的一般性预防措施 ”中指出:
“应优先考虑防止第一部分所列化学物质的形成和排放的方法。有用的措施似可包括:
(a)采用低废技术;
(b)使用危险性较小的物质;
(c)促进对生产过程中生成和使用的物质以及废物实行回收和再循环加工……”
《公约》其实已经很清楚地指明了生活垃圾处理方面的努力方向,而“低废技术”是防止形成和排放二噁英等有害物质的首选方法。
从另一个层面讲,“替代”的本义是“置换”,表示对已存在但已不适宜的技术,用新的、更好的办法予以替换。这恰恰符合西方的现实:大量的焚烧是客观存在的,但它已经是不适宜的了,应该用更好的更环保的处置技术逐渐替代掉。这可以理解为是一种反省。在中国,焚烧所占比例目前还非常小,“替代”的意义并非显得那么的明显,而直接采用“最佳可行技术”成为一种必然。
5.关于垃圾处理“三化”目标之间的辩证关系
我们国家很早就提出了垃圾处理的目标,即:“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这一原则和目标的提出,对于引导和规范垃圾处理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我们必须承认,口号提出至今,任务完成得非常的不好,欠账越来越多,压力越来越大,各级政府的心情越来越沉重,群众越来越不满意。这究竟是为什么呢?“三化”之间的关系是否应该重新认识,重新定位呢?
(1)“无害化”是衡量“减量化”实际成效的本质要求
能够快速、大幅度地“减量”是力推垃圾焚烧一方最乐道的理由,被视为焚烧最为突出的优点。但这同样是被反对焚烧一方强烈诟病的一点。焚烧,的确可以将垃圾的固体形态缩减至原来的15%~25%,“减量”效果似乎非常显著。但这里有一个常识性的错误是不应该犯的:物质是不灭的,当垃圾由固体形态转变为气态、液态和具有其它物理化学特性的固态物质后,总质量是不会变化的。而问题恰恰在于,这些经垃圾焚烧转变而来的物质,肉眼虽看不到,但较之于形成它们的“母体”,是更加有害了还是基本无害了?原有的危险是被固化了还是被弥漫化了?所以,“减量化”不能简单地理解为让垃圾尽可能地“消失于无形”,“眼不见为净”。真正具有统计学意义和社会意义的是:在某一特定的处理过程中,被无害化了的有害物质(垃圾)的量是多少,这才是衡量究竟是否被“减量”的有价值的数据和标准。如果,仅仅是由一种形态的物质转化成了另一种存在形态的物质,而其有害性并未得到根本性的改观,那么,这并不是减量。如果转化后污染增加,那么从环境科学的角度看,反而是增量。因此,脱离“无害化”孤立地谈“减量化”是不科学的,是对“减量化”的曲解。
(2)“资源化”不能以牺牲“无害化”为代价
有学者和官员提出一个观点:由于垃圾焚烧能够将垃圾中的热能挖掘出来,所以用垃圾(焚烧)去发电是符合“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最佳模式,是最好的“资源化”。我们不得不说,这是一个混淆视听的观点,而且非常不专业。北京市生活垃圾的平均热值在800~1100Kcal/Kg,而且含有大量的水分,要使其稳定地燃烧和控制污染物形成,必须经常性地辅以高热值的燃料(如煤、油)。用高品位的能获取低品位的能,如果被回收的低位能总量不超过消耗的高位能总量,这在能量回收上是不划算的。更何况技术上的控制手段很大程度上是理论化的,由于垃圾焚烧过程复杂不定,理想状态下有效的技术手段因受到众多不定因素的影响难以有好的表现。必须指出的是:为处理燃烧产物(如二噁英和富集的重金属)和它们引起的污染(大气污染、土壤和水体污染等)需要投入更高级的技术、更高的能源消耗和更高的治理成本,以免受其害。但遗憾的是我们目前没有这个技术水平,也没有这个经济实力,也因此没有可能躲开污染的危害,已经并继续为之付出高昂的成本:经济的和健康的。
根据欧盟的政策,一种垃圾处理方法是对能源的利用还是浪费是可以量化的。根据欧洲环境署的提议(2007年10月),垃圾焚烧厂的能源效率要达到60%~65%才能算作是能源利用设施,如果达不到相比其他回收利用方式就是一种浪费。而欧洲的专业人士评估,达到这种能源效率的焚烧厂其实是很少的。欧盟最新的垃圾政策(2008年6月)还强调,达到一定效率的垃圾焚烧只能被定义为“能源回收”,而不是资源的“循环利用”。“循环利用”指的是把废弃物转化成产品或生产原材料,也包括对有机质的再处理,但不包括垃圾焚烧和把废物变成燃料或回填土地的处理方式。换言之,从能源效率来说,非焚烧的许多循环利用方式都要优于垃圾焚烧。
(3)“循环经济”的基本要求是过程的良性开始和结果的良性
“循环经济”的基点在于,人类社会更应着眼于经济整体的健康和良性,而非一个局部利益和短期的得失。任何局部选择,都不能破坏整体的良性和可持续性。同时,在一个小的经济结构体系和运行体系内具有一定的可循环性,并不代表一定具备“循环经济”的特征。衡量它是否具备这一特征,只看它对于整体和全局带来的作用是正向的多还是负向的多。应高度重视一个污染源带给一整片环境的破坏和高昂的社会成本。因此,说“垃圾焚烧符合‛循环经济’原则”是一种妄断,并不符合真实情况。如果不是对循环经济理论缺乏学习和理解,就是借概念装潢门面。
垃圾的“资源化”应该站在全社会资源配置体系内去看待。当垃圾中所有可以直接或经简单处理即被利用,重新进入社会资源配置体系,那才是真正意义上的“资源化”。这些回流的资源真正地是在“循环”,它降低了对新增补充性资源本身的消耗以及为了生产这些资源而消耗的资源,是垃圾处置对于社会的巨大贡献,体现了“减量化”和 “资源化”的双重效果。
我们始终认为,当我们缺乏必要手段获得全面利益,做到面面俱到的时候,必须有所取舍。比如,如果我们缺乏合适的技术既保证无害化处理了垃圾,又能回收资源,短期内,我们不能为了“资源化”而降低“无害化”程度,我们宁愿用最合理最简单的方式,先完成一个目标。换个角度看,如果垃圾全部“无害化”了,即便都变成了“土”,让它们回到最初的地方去,又有什么不好呢?我们可以等待时机,等待合适的技术出现再去实现“资源化”。我们必须清醒地意识到:垃圾的“资源化”远没有垃圾的“无害化”来得更迫切。更何况,土也是值钱的,也是一种资源,我们有那么多的园林要建,有那么大的沙漠和贫瘠的土地要改造。
人类的核利用就是个最好的例证:人类需要核能,它能给我们带来清洁的能源,我们也能有效地把生产过程中的核辐射控制在对人体没有危害的范围内,但却没有合适的方式“无害化”地处置核废料。于是,人们想出了最最简单但却行得通的办法:严密封存,等待处理技术的成熟。
6.垃圾应该怎样烧
简单而笼统地说垃圾是不是可以烧是没有正确答案的。一概地否定或者一味地肯定都不是科学的态度。烧什么,怎么烧,这也是大家争论的一个焦点问题。
一直以来,主张焚烧的同志举出的最能支持他们观点和决策的实证是欧洲和日本的焚烧厂在“继续烧着”。但他们忽略了去“求证”了一个事实(基于从事科技工作的应该有的最基本的思维习惯去判断,有刻意隐瞒的嫌疑):进入焚烧炉(而不是进入垃圾处置中心或垃圾焚烧厂)的燃料已经不是混合垃圾了。焚烧炉已经被要求要尽可能地燃用垃圾衍生燃料(RDF),即经过加工过程从城市固体废弃物中产生的燃料,而不是原生垃圾。我们的科技工作者有义务、有责任去追究事实的真相,而不是仅仅在西方漂亮的焚烧厂的门口转上一圈,或者隔着观光走廊的玻璃窗走马观花地看上一下,看到高大的烟囱冒着青烟,就下结论说垃圾大大地能烧。
《世行No.9报告》中特别开列了4项在开发焚烧厂方面要遵循的清单,它们是:
(1)满足国际上认可的大气污染标准,特别是对二恶英;
(2)对进入焚烧厂的废弃物流进行“高度分级”(如,提供更多的废弃物衍生燃料而不是混合废弃物,RDF可能包括难于回收的多层包装,具有低回收可能性的塑料,低等级的纸,不可循环利用的木材,可能还有橡胶);
(3)提供有效的废弃物分流计划(挑出导致气体排放量过大的物品,如PVC塑料,电池和荧光灯管)
(4)按照定价制度运营焚烧厂,反映出全部成本,并鼓励最优的废弃物处置做法。
逐项地对照,我们会发现,目前中国垃圾分类和管理现状没有一条是满足焚烧前提的。